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556号。法定代表人:胡国挺。电话:13506769200。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律师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海琴、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洲市贵池区虎泉路69号2幢304室,身份证号码342901196706036041。电话:18715471305。
申请事由
申请再审人因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13号和(2013)池民三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申请事项
1、 撤销(2013)池民三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2、 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陶海琴起诉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民三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
一、 认定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占有使用被申请人陶海琴的房屋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缺乏证据证明的。
A、从被申请人陶海琴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举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出租方陶海琴,承租方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那么,此双方为合同当事人。要续签租房合同或使用出租房,只有双方达成“合意”!被申请人陶海琴在一审中,无任何证据来证实合同终止后双方达成要续签租房合同或继续使用出租房的“合意”!
B、房屋租赁合同的第六双方的责任及义务:8、租赁期满,甲方(被申请人陶海琴)决定继续对外出租同时乙方(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决定也继续承租,乙方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并续签合同。如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未续签合同,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甲方可以对外另行出租,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甲乙双方自2012年6月7日合同期满时就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申请人陶海琴无任何证据向一审法院举证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收到要求续签的通知并续签了合同或乙方在继续使用租赁房)。
C、租赁合同第七、违约责任: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按时缴纳房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履约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以上条文可知:租赁期间乙方需提前付半年租金(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被申请人陶海琴会不收回出租房、让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不交租金)吗?
二、认定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被申请人陶海琴的房屋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根本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
被申请人陶海琴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明:证明被告公司副总和原告共同核实的房屋被损害的事实系伪造的不能证实承租方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仍然使用出租房屋。此二份证明的内容和签名都不能证实为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承认和确认……
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适用如下法律:
A、《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B、《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C、《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D、《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六)租赁期限;……(十)其他约定。
四、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陈述权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一审合议庭法庭笔录中记录:被告(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自己的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的权利,法庭依法按其缺席审理。二审法院查明:不是“公告送达”系“留置送达”!
《民诉法》规定: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A、从二审“查明”的情况看,一审违反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原则(即没有直接送达),采用了邮寄送达(没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依据);
B、一审法院违法采用留置送达时亦没有: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C、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一审的卷宗中查到:送达人(被传唤人)错误___为陈喜平,不是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中被告)!
D、一审所谓的留置送达程序违法:(一)没有见证人证明;(二)没有视听资料证明。
E、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一审的卷宗中查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诉状副本可知:陶海琴诉状中起诉期为2012年12月17日,就算是当天立案,那么邮寄送达和退回,至少需要一个星期。现在,传票上日期亦是2012年12月17日。结论:要么一审法院伪造送达(甚至根本没有送达),要么二审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和现场查证核实租赁使用情况的。
因为一审系“缺席开庭”,那么:
A、首先要查证被申请人陶海琴对出租的标的物(房屋)有无处分权(房屋有合法的权属证),标的物(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
B、此次本纠纷的性质---是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赁物恢复原样纠纷,还是继续使用中的不定期租赁纠纷,租赁的不动产就在一审法庭身旁,现场查证核实一下:租赁物的现状,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仍在使用---有售楼人员在内办公吗?有售楼的沙盘吗?显然,一核就知……亦能防止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可能!
C、再次也没有审核清楚租赁合同的内容、终止、续签、违约、履行、生效等情况。
六、一审法院凭空推定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仍在使用---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生活经验法则!
A、一审法院凭空推定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仍在使用:“认为”在租赁期届满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原告对此无异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B、租赁期间乙方需提前付半年租金(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被申请人陶海琴会不收回出租房、让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不交租金)吗?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会花一年22万元的租金来空置租赁标的物(房屋)吗?
七、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照片一组和笔录两份:
A、 照片一组,证明租赁合同终止后,被申请人陶海琴于2012年7月份将白尚购物中心2幢楼108室(诉争的出租标的房屋)向外招租;
B、笔录两份,证明申请再审人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前后的腾出和恢复情况……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请求。
致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13-10-20
附:
1、再 审 申 请 书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份